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三亚市河东区
瓯宏艳,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
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廖美华男1963年1月1日,汉族
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三亚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款2339189.2元,承担执行费25791.89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03执6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