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2层204-206。
法定代表人:薛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许,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蓉,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靳文丽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王志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