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民初7194号
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二新村******。
法定代表人:薛军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系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委托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工程款2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共计4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4日,其与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委托协议(2台),工程地点位于甘南州夏河县。工程完成后,因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检验,其多次催促被告整改未果,为减少损失,其与案外人签订整改协议,整改后虽通过检验,但给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告***辩称,电梯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并调试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也已经整改,但被告仅支付了50%计18000元安装费,余款至今未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就甘南州夏河县甘肃佐盖隆重民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项目电梯安装事宜签订《电梯安装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夏河县甘肃佐盖隆重民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项目电梯2台,电梯参数:L1:7/7/7,L2:6/6/6。合同总价款36000元。乙方进场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计10800元;厅门导轨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支付20%计7200元;合同项下的电梯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条件,支付30%计10800元;至当地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支付20%计72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完成2台电梯的安装工作。2019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安装费10800元;2019年3月29日,原告再向被告支付72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委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完成了2台电梯的安装工作。原告称被告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检验通过,但没有向法庭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未检验通过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被告完成2台电梯的安装工作且没有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已经按2019年3月4日签订的合同完成2台电梯的安装工作,在没有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安装费并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会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