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288号
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65404042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2层204-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甘0102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需补缴案件受理费,于2022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