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01民初456号
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2层204-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城北派出所隔壁(原那吾乡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协议,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南拉卜楞仿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朵得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