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111号。
负责人:王建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原圣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林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存良,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徐秋莲,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齐景光,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侯香菊,女,汉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申请执行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高存良、徐秋莲、齐景光、侯香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7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债务人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股票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大部分已经达到报废期且无法实际扣押。
经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高存良、徐秋莲、侯香菊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齐景光名下的不动产部分在他处抵押并均被其他法院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原圣起工业有限公司、中原圣起有限公司、高存良、徐秋莲、齐景光、侯香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布,并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7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付士洲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