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21民初807号
原告:伊春长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森,职务,经理。
被告:萝北县北跃现代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自强,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长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萝北县北跃现代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伊春长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春长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