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02民初195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1月8日,现住陕西安康汉滨区,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启,系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胡雷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高新局尚小区四期建筑工程项目部,住所地为安康市高新区。 负责人:马福梁,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高新局尚小区四期建筑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福梁诉讼主体不合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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