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521号
原告:汪成立,男,汉族,1974年6月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汪成立与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汪成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成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东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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