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5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902执57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郭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