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下有****(车牌号:陕****)、***(车牌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下****(车牌号:****。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康市亮洁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下依维柯牌车辆(车牌号:****)。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禅
审 判 员  乐发波
审 判 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俊杰
书 记 员  郭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