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财保169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限额9500万元。申请人陕西某某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某某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某某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95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 荣
审判员 唐 丁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