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执保46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岚皋县城关镇新街东兴花园二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MA70J00F6H。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86号(桥西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10007469B。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公司住所:岚皋县城关镇堰溪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583527612R。
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陕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名下账户资金200000.00元予以保全。经本院民庭移送,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账号为610501107894********_1中的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成 丹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