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临江市建国街。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建国街。
本院在执行***与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异议人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81执恢1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东
审判员 潘 晶
审判员 周 聪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