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681民初1072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6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临江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