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

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与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1民初99号
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与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7元,由原告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