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81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刚,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殷广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华,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并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后因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692号执行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远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