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5684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18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