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2226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丹东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东港工作站主任,现住丹东市。
被告:***,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丹东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于春利,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18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于春利、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10元,本院减半收取835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栋
人民陪审员唐瑜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