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5448号
原告:邢全,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188-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丹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全与被告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全撤回对被告告东港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