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2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G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柏树林大街南段5号卧龙商城30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616.95元,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94383.05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3759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2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