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碑执字第002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G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大街南段五号卧龙商城30136,30137,30138。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0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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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勇
执行员***
执行员常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