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024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G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执字02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查永谦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