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碑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G区五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大街南段五号卧龙商城30136、30137、30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振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碑执字第00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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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梅宏枝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