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2民初513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私营业主,住建平县。
被告:朝阳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蒙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县禹顺空心砖厂,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西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朝阳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禹顺空心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