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22财保9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
被保全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郭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经理。
被保全人:李玉杰,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被保全人:王立云,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被保全人:朝阳县禹顺空心砖厂,住所地朝阳县柳城镇西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王立云、朝阳县禹顺空心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王立云名下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东方御景小区房产两户(产籍号:III-I-I-322C12103、III-I-I-322C12203)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150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王立云名下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东方御景小区房产两户(产籍号:III-I-I-322C12103、III-I-I-322C12203),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建平县宝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N×××××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