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恒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03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关区绣河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恒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恒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560元及利息12766元、案件受理238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18元。本案的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戈
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