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东乡县学仁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6民初769号
原告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2530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乡县学仁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31603717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回族,生于1955年5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王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乡县学仁特种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乔长鹤
人民陪审员***给
人民陪审员马赛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