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646号之一
原告:***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马伟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政,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天,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原告***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夏
人民陪审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朱保亭
书 记 员 袁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