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23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崇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乾城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甘29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崇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处严重不公,依法应予撤销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再审申请人甘肃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崇德商贸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文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