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岳伟杰。
被执行人:扬州市顺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昌文斌。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顺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扬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扬州市顺驰电气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位于江苏省宝应县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扬仲裁字第029号一案,由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