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1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工业园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魏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味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岳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冀0609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9400元,期限为一年。**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9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