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196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工业园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魏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味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岳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15元,减半收取计18758元,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