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科畅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196号之一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工业园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魏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味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岳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15元,减半收取计18758元,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