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科畅电气有限公司、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民初196号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工业园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魏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味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岳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9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东电力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94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少华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