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6844号
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14996428。
法定代表人:俞纯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安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协议代码91330185691705658G。
法定代表人:余烈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杭州临安俞氏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