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435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5796485Q,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OLQ25F,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星都国际花园4号楼1**1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诺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