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305民初6746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与万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判令万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623.2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4948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3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4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32.54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246887.04元;三、案件受理费由万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2年9月29日到万某公司承建的淄博市临淄区商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楼工地从事钢筋下料工作。在工作时间内,***被挤压到左手,致使其受伤,事发后***在淄博市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2天,期间万某公司未派人护理。2022年12月16日,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23年3月7日,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因该纠纷向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裁决,***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万某公司辩称,其认为临淄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事实认定清楚,且万某公司已经依据相关规定向***支付了应当支付的费用,因此***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证据如下:1.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954号仲裁裁决书一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4.淄博市某某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出院记录一份。经万某公司质证无异议。万某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提交淄博市某某医院诊断证明一份,拟证实其住院时的伤情,万某公司质证后对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有异议,盖章系电子章,不确定是否是医院出具;2.***提交其与***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护理人身份信息。经万某公司质证认为结婚证扫描件不清晰,不发表质证意见,无法确认护理人的配偶身份。根据***提交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能够确认***的伤情,对淄博市某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提交的其与***的结婚证扫描件及***的身份证复印件,能够确认***的身份信息,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包工头(包工头姓名***的委托诉讼的代理人不清楚)介绍,于2022年9月29日到万某公司承建的临淄区商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楼工地从事钢筋下料工作,***称与包工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为300元/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任何入职手续。工作当天13时45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内,***在**#**楼进行钢筋下料时,被挤压到左手,后到淄博市某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拇指和其他手指挤压伤、单个手指创伤性切断(完全)、皮肤裂伤。***在该院住院治疗22天,期间万某公司未派人护理。***出院后,万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临人社工决字[2022]4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3月7日作出临劳鉴[2023]33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 另查明,万某公司投保有项目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由包工头支付,2023年6月22日,淄博市临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审核发放了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6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8.40元。 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与万某公司自己2023年8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万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623.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8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3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4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32.50元、交通费3000元。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9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万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元;二、万某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332.54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16日已年满50周岁,到达国家规定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其于2022年9月29日经包工头介绍到万某公司工地从事钢筋下料工作时,已经超过50周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任何入职手续,其与万某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要求确认与万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第十一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万某公司投保了项目工伤保险,***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由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公受伤,被鉴定为玖级伤残,但其自2022年3月16日起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万某公司无需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对***要求万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万某公司应当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经诊断为左拇指和其他手指挤压伤、单个手指创伤性切断(完全)、皮肤裂伤,根据《山东省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分类目录》S68.1,其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万某公司无法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本院采信***每天300元/天的主张,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为19575元(300元/天×21.75天×3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住院期间,万某公司未安排人员予以护理,应按照淄博市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数额为2640元,***主张数额为1332.54元,不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淄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元、住院期间护理1321.5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淄博万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