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492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