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13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384760-4。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十陵镇中街,组织机构代码06978398-X。
法定代表人:吴和平。
被执行人: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公义镇古井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55102033-1。
法定代表人:袁志福,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区凤鸣镇锁江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20764588-5。
法定代表人:陈木奎。
关于***申请执行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18)川140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四川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403执恢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