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恢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男,1942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周富根,男,1945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韩豫晋,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临汾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周富根、***、韩豫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12执恢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云鹏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