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397号
原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鹏,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