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395号 原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二环西路13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3847604X。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西路甲16号,注册号1304000000985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