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4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3847604X。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为由,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债权3610000元(保全额度3610000元)。本院受理后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