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3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构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交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566769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眉山市彭山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06978398XR。
负责人:***。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3847604X。
法定代表人: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构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构筑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谌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