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执3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二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3847604X。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2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经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已通过网络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栽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