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1民初1277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精英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二期B-08地块11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315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学辉,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精英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张发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计2,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