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11民初899号
原告:江西精英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学辉,***,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康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精英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精英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