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11执保137号
原告:江西精英厨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人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康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精英厨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康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116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康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1169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担保人***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