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执恢34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8)鲁03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一、终止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二、宣告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32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