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713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被告:***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15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0714570F。
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哲